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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監獄應用管理平臺標準
3 智慧監獄應用管理平臺標準
3.1 基本要求1
3.1.1 應當基于信息資源庫、統一門戶服務支撐組件和辦公服務組件建設統一管理平臺, 實現高度集成的全流程監獄業務應用服務入口。
3.1.2 統一管理平臺應包括智能安防功能、業務管理功能和指揮協調功能。
3.1.3 智能安防應對現有安全防范設備和技術進行全面升級,形成安防高度智能、數據充分融合、各子系統相互集成聯動的完整體系。
3.1.4 業務管理應實現全流程的罪犯管理、警務管理、政法協同、行政辦公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
3.1.5 指揮協調應配合指揮中心建設可視化指揮調度、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體系。
3.2 智能安防
3.2.1 基本要求
3.2.1.1 智能安防的設計應符合GB 50348 的規定。智能安防由安防智能集成平臺和若干個相關子系統組成。各相關子系統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傳輸、信息處理/控制/管理、顯示/記錄四大單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統,其各單元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
3.2.1.2 智能安防的設施命名和編碼規范應符合司法部的要求。
3.2.2 安防智能集成平臺
3.2.2.1 安防智能集成平臺的設計應符合 SF 03006 和 SF/ T 0009 的規定。
3.2.2.2 安防智能集成平臺和各 子系統應具備開放式 SDK 和 APL 便于第三方系統集成和調用。應集 成視頻監控、廣播、監盺對講、報警、出入口控制、安檢、電子巡查、目標跟蹤、智能押解等子系統。 應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將指揮中心設備與各 子系統設備聯網 ,實現由指揮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監控。安防智能集成平臺的故障應不影響各子系統的運行;某一子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其 他子系統的運行。
3.2.2.3 安防智能集成平臺應能對各子系統的設施設備和運行狀態進行智能監 測和控制, 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應通過物聯網技術對覆蓋范圍內人、車、物實現定位、軌 跡跟蹤等智能管控的目標。安防智能集成平臺應對各子系統的信息進行整合,實現數據融合,建立起智 能聯動體系。各子系統聯動信息應根據管理職能實現分級分層推送。
3.2.2.4 安防智能集成平臺應具備日志查詢、統計和圖表分析等功能。
3.2.3 視頻監控
3.2.3.1 視頻監控應符合 GB/ T 28181 、GB 50395 的規定。
3.2.3.2 視頻監控系統內的 IP 網絡服務器設備應支持 NT P 協議的網絡統一校時服務。
3.2.3.3 視頻監控應確保各罪犯監管區和監獄周邊重點部位無盲區,應采用網絡攝像機,分辨率應不低于 720P, 網絡高清攝像機覆蓋率應不低于 80%。
3.2.3.4 視頻監控宜在周界、大門、禁閉室等重點部位和監舍、勞動場所等重點區域配備智能視頻分析攝像機或智能視頻分析設備,實現入侵檢測、罪犯行為檢測、越界檢測等報警聯動功能。
3.2.3.5 視頻監控可在大門、禁閉室、監舍、勞動場所等重點區域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實現人員清點和軌跡跟蹤等應用, 可在禁閉室、監舍通過語音識別實現重點罪犯的情緒分析和 關鍵詞甄別。
3.2.3.6 視頻監控宜對接公安視頻專網系統, 實現監獄周邊干道、 重要交通樞紐、醫療機構等的視頻監控接入指揮中心。
3.2.3.7 視頻監控應向省監獄管理局、省司法廳和司法部推送實時視頻流。
3.2.3.8 視頻監控存儲時間應不少于 30 天, 重點部位監控視頻存儲時間應不少于90 天。
3.2.4 廣播
3.2.4.1 廣播的設計應符合GB 50526 的規定。
3.2.4.2 系統宜安裝在周界、大門、禁閉室、監舍、勞動場所等區域。
3.2.4.3 系統應具有全區廣播、分區廣播、定時廣播、喊話廣播等功能, 應具有分區管理、緊急強插、分區尋呼等管理功能, 可接入消防廣播。
3.2.5 監聽對講
3.2.5.1 監聽對講的設計應符合 GB/ T 32659 的規定。
3.2.5.2 監聽對講分機宜安裝在監舍 小組、大廳、走廊、重點出入口等位置; 監聽對講主機宜安裝在指揮中心、分控中心、管控點。
3.2.5.3 在設備選型上宜采用數字可視對講系統 , 并具有監聽、對講、廣播、報警、錄音等功能 , 錄音保存時間不少于 6 個月。
3.2.5.4 監聽對講應實現分級管理, 可分配呼叫優先等級, 實現上級權限強插、切斷等功能 , 并提供日志管理、查詢、統計等功能。
3.2.6 報警
3.2.6.1 報警應包括應急報警、入侵探測和周界防范高壓電網 。
3.2.6.2 報警宜聯動聲光報警設備,應實現與視頻監控的聯動和數據對接,并向指揮中心安防智能集成平臺和武警作戰勤務室實時推送信息。
3.2.6.3 應急報警設備宜安裝在崗樓、禁閉室、監舍、勞動場所等區域。
3.2.6.4 入侵探測的設計應符合 GB 50394 的規定, 可采用視頻智能分析、相控陣雷達探測、紅外報警、微振動傳感器等技術實現, 系統宜實現分區段管理。
3.2.6.5 周界防范高壓電網應符合GB 25287 的規定, 系統宜實現分區段管理。
3.2.7 出入口控制
3.2.7.1 出入口控制的設計應符合 GB 50348 、GB 50396 的規定。
3.2.7.2 系統宜根據出入口安全級別由低到高采用刷卡 、刷卡加密碼、刷卡加 生物識別、技術識別加人工驗證后手動開啟等四個識別等級。
3.2.7.3 出入口控制應具有多級管理權限功能, 應具有通道門開關狀態實時顯示、進出記錄、數據統計等功能。
3.2.7.4 出入口控制應具有外來車輛、人員圖像比對、自動拍攝、押證換證、應急開啟關閉等功能。
3.2.7.5 出入口控制宜對接公安車輛管理系統、人口信息系統, 在線獲取準確的車輛和駕駛人信息。
3.2.7.6 出入口控制應實現與視頻監控系統聯動, 宜通過與視頻監控的聯動實現人車跟蹤、定位。
3.2.7.7 出入口控制應實現與武警的互聯互通。
3.2.8 安檢
3.2.8.1 安檢宜包括手持式金屬探測器、X 射線安全檢查設備、通過式 金屬探測門、車底成像和生命探測, 其中生命探測可選擇微震、雷達、超聲波、紅外等技術 。
3.2.8.2 安檢的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應符合 GB 12899 的規定, X 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符合 GB 15208. 1
3.2.8.3 的規定; 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應符合 GB 15210 的規定; 雷達探測技術應符合 GJB 74A 的規定。
3.2.8.4 安檢宜外接聲光報警, 以便于識別。
3.2.8.5 電子巡查
3.2.8.6 電子巡查應具備巡查線路規劃、自動提醒、巡查異常提醒、漏巡晚巡報警、巡視記錄統計分 析等功能, 宜采用電子地圖顯示巡視軌跡。
3.2.8.7 電子巡查可結合指揮管理系統的視頻輪播、拼接和無人機巡航等, 實現虛擬巡查。
3.2.9 目標跟蹤
3.2.9.1 目標跟蹤的設計應符合SF 03007 的規定。
3.2.9.2 定位服務包括室外及室內定位 , 宜采用 BOS (BeiDou Na vi ga t i on Satellite Sys t em) 、GPS (Global Positioning Sys t em) 、無線通信系統、生物識別、射頻識別技術、條碼和電子腕帶 等物聯網技術但不限于對獄內警察、罪犯、工具、外來人車的實時定位、跟蹤,對外出罪犯的定位、追蹤和軌 跡顯示、回放。
3.2.9.3 目標跟蹤應結合 GI S 服務, 實時顯示人員、物品、車輛的位置分布關系。
3.2.9.4 目標跟蹤可實現對監管區上空非授權無人機進行跟蹤、監測、干擾和攔截。
3.2.9.5 智能押解
3.2.9.6 智能押解系統宜包括智能鎖具、戒具, 移動或固定式控制終端, 智能押解平臺。
3.2.9.7 智能鎖具、戒具應具備主動發送信息至移動 、固定式控制終端或智能押解平臺。
3.2.9.8 移動或固定式控制終端應具備狀態監測以及向指揮中心集成的智能押解平臺推送數據的能力。
3.2.9.9 智能押解平臺應對押解全過程進行跟蹤、狀態顯 示, 可遠程集中控制。實現與視頻監控的聯動和數據對接, 對開關鎖具、戒具的操作進行實時視頻監控。
3.3 業務管理
3.3.1 基本要求
3.3.1.1 監獄業務管理應充分融合罪犯、警察職工和監獄管理三類信息資源, 在信息資源庫的基礎上, 實現業務管理的“統一標準、統一平臺”, 將與監獄管理業務相關的應用集成在統一平 臺上, 實現面向服務、規模應用、信息共享的平臺化應用模式。
3.3.1.2 監獄業務管理包含罪犯管理、警務管理、政法協同和行政后勤等業務應用, 應通過執法協同、綜合治理協同等實現跨部門的業務協同和數據資源共享交互。
3.3.1.3 監獄業務管理應采用國產數據庫系統或司法公有云及政務云提供的自主、開源的數據庫系統。
3.3.1.4 監獄業務管理應通過監獄管理局實現與司法部之間業務數據實時同步。
3.3.1.5 監獄業務管理應由省局統一建設通用、規范、流程性的業務應用, 可山監獄牽頭建設規范、創新、實效性的業務 應用, 實現智能減負業務服務。
3.3.1.6 應在統一平臺上實現業務表單可視 化配詈, 可支待平臺化二次開發, 以提高整體應用的可擴展性。
3.3.1.7 監獄業務管理應在統一平臺上實現與數字簽名、電子簽章、CA 認證、電子檔案、執法過程證據文件等體系相融合, 在確保應用安全性的基礎上, 實現監獄管理業務全過程化應用, 實現執法與管理業務全留痕。
3.3.1.8 監獄業務管理應在統一平臺上實現業務數據結構化, 融入圖像識別、語音識別技術, 實現文字自動轉化、語音搜索、語音人機交互等, 以提高整體應用的實用性。
3.3.2 罪犯管理
3.3.2.1 罪犯管理應實 現獄政管理、刑罰執行、 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和勞動改造、獄務公開 的統一標準設計開發。
3.3.2.2 獄政管理應符合 SF 03004 的規定。具體如下:
a) 獄政管理應基于會見、親情電話、遠程視頻會見、電子審訊、電子筆錄、監盺錄音錄像、視頻 監控、入侵報警、智能管控等子系統業務,建設罪犯索情鎖證和證據保全系統,宜通過語音識 別技術將會見、親情電話、電子審訊、電子筆錄、監聽錄音錄像等的音頻數據結構化;
b) 獄政管理應通過物聯網技術或人工智能技術實現罪犯小組管理、點名等業務應用;
c) 獄政管理應通過智能安防實現對在押重點罪犯的實時管控;
d) 獄政管理可通過生命體征預警監測實現對在押重點罪犯的數據采集;
e) 獄政管理宜通過專網實現與外部公安、內部司法局有關離監探 親、特許離監探親等業務協同;
f) 獄政管理宜通過專網實現與公安、檢察院有關解回再 審、來監提審的業務協同;
g) 獄政管理可通過專網實現與檢察院、法院有關罪犯的坦臼檢舉、申訴控 告等業務協同。
3.3.2.3 7.3. 2. 3 刑罰執行應符合 SF 03008 的規定。具體如下:
a) 刑罰執行的減刑假釋應符合 SF/ T 0027 的規定;
b) 刑罰執行宜橫向通過專網實現與公安之間罪犯送押的業務協同;
c) 刑罰執行宜通過專網實現與社區矯正之間矯正人員送押的業務協同;
d) 刑罰執行宜通過專網實現與外部公 安、內部司法局等機關之間罪犯刑滿釋放、監外執行業務的協同。
3.3.2.4 教育改造應符合 SF 03009 的規定。具體如下:
a) 教育改造宜通過引入互聯網資源實現更契合時代發展和呈現五 大改造成效的應用,實現教育改造門戶、綜合教育管理、心理危機預警、情緒預測、遠程視頻幫教、數據傳輸、智能談話、智 能點評等功能;
b) 教育改造宜利用信息技術建立教育改造案例庫;
c) 教育改造可通過虛擬現實顯 示技術實現入監教育和出監教育等業務 。
3.3.2.5 生活衛生應符合 SF 030 10 的規定。具體如下:
a) 生活衛生宜通過引入社會資源實現生活管理、疾病防控、醫療管理等的聯網應用;
b) 生活衛生業務宜實現獄內在線購物等功能;
c) 生活衛生業務宜通過與銀行專線連接實現罪犯賬務的實時管控。
3.3.2.6 勞動改造應符合 SF 03011 的規定。具體如下:
a) 勞動改造宜通過物聯網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實現勞動改造、勞動項目管理、勞動組織管理、勞 動崗位管理、勞動工具管理、勞動現場管理、勞動績效考核等功能;
b) 勞動改造可通過引入公共教 育資源實現勞動技能培訓、罪犯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保障、刑釋就業指導等業務。
3.3.2.7 獄務公開應符合司法部 SF 03013 的規定。具體如下:
a) 獄務公開宜運用網站、移動 APP、社會公共服務平臺、固定終端等多 種方式, 實現面向罪犯、家屬和社會的獄務公開電子化和便民服務 ;
b) 獄務公開應實現面向家屬、面向社會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
c) 獄務公開宜實現各類人員來監辦理業務的便民服務。
3.3.3 警務管理
3.3.3.1 警務管理應符合 SF 03014、SF 03016 的規定。
3.3.3.2 警務管理宜實現與公務員管理、黨務、警銜管理等各部委下發業務系統的數據共享集成。
3.3.3.3 警務管理宜整合安全防范門禁、智能管控、電子政務平臺統一日志等實現實績考評和執勤管理, 實現由系統自動考核 , 減少日常考核中人工操作導致的各種漏洞問題, 將管理與信息化有機結合。
3.3.3.4 警務管理宜構建警察網絡學院、知識庫、案例庫、問卷調查等業務, 形成全方位的警察職工管理、教育、考核體系。
3.3.3.5 警務管理宜構建值班備勤系統, 并與門禁、考勤相融合, 形成全方位實時的在崗、離崗人員監控體系。
3.3.4 政法協同
3.3.4.1 監獄應實現與公安、檢察、法院之間關于罪犯收押、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的 全程無紙化業務系統, 減刑假釋業務協同應符合 SF/ T 0027 的規定。
3.3.4.2 監獄與公安、檢察、法院之間的執法協同應通過專網或專線實現獄內案件相關業務 與檢察院、法院的協同。
3.3.4.3 綜合治理協同應符合 SF 03012 的規定, 宜由司法廳統一建設。
3.3.4.4 綜合治理系統可與公安協同實現監獄出入口、會見室等外來人員密集區域的人員甄別, 來監辦案民警的身份甄別。
3.3.5 行政后勤
3.3.5.1 行政后勤宜實現辦公自動化和后勤保障服務應用, 后勤保障個性業務可由監獄自行建設。具體如下:
a) 辦公自動化應符合 SF 03015 的規定, 構建監獄內網門戶、公文管理、檔案管理等業務模塊 ;
b) 辦公自動化的公文管理應通過公文交換系統實現全省監獄和省監獄管理局之間的交換和協同;
c) 辦公自動化的公文管理宜采用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 ma t ) 或 CEB (Chinese E- paper Basic)等格式對文檔進行存檔和在線管理、歸檔;
d) 辦公自動化的檔 案管理應實現與公文管理的實時對接、歸檔 ;
e) 監獄外網門戶宜山省局統一建設。
3.3.5.2 監獄可根據信 息化、無紙化需要建設固定資產、警察一卡通、項目管理等業務應用系統, 宜由省局統一建設公務用車管理系統。具體如下:
a) 固定資產宜基于財務結算實現資產從入賬到報廢的全流程、無紙化應用;
b) 警察一卡通應對接財務結算、智能安防出入口控制, 實現一卡通行, 可結合人臉識別、移動警務近場通訊等替代刷卡應用;
c) 可建設項目管理系統, 實現基建、信息化工程從預算到執行的全過程電子化管理和統計分析、預警研判等。
d) 宜在省局或省級政府機構統一規劃下建設公務用車管理系統,統籌管理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相 關信息。
3.4 指揮協調
3.4.1 基本要求
3.4.1.1 指揮協調應以指揮中心為核心, 對監獄日常工作進行通訊調度和指揮管理。
3.4.1.2 指揮協調應充分融合監獄業務管理信息資源和智能安防資源, 發揮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形成對監獄的警力、物力的指揮調度。
3.4.1.3 指揮協調應通過智慧安防功能實現對監獄的流程化、數據化監督 管理。
3.4.1.4 指揮協調應通過通訊調度和指揮管理實現對監獄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3.4.2 通訊調度
3.4.2.1 通訊調度宜整合監聽對講、數字對講、廣播、集中通信、智能押解、視頻點名等 子系統。
3.4.2.2 通訊調度應實現監獄 全區域的實時音視頻通訊需求, 宜通省局集群實現全省監獄之間的實時通訊, 應保持與司法部的實時通訊暢通。
3.4.2.3 通訊調度應與安防智能集成平臺和指揮管理系統集成, 各子系統應支持逃逸功能。
3.4.3 指揮管理
3.4.3.1 指揮管理應符合司法部SF 03006 和 SF/T 0009 的規定。
3.4.3.2 指揮管理應支持信息匯聚、分析、研判 , 實現指揮中心接 警處置、應急處突、決策支持等管理職能。
3.4.3.3 指揮管理應縱向與監獄管理局、司法廳、司法部, 橫向與公安、武警、綜治等單位的指揮中心信息互通, 協調多方力瞿, 提升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3.4.3.4 指揮管理應與預案管理系統、GI S、警察職工信息資源庫、罪犯信息資源庫等進行信息交換。
3.4.3.5 指揮管理應以監管安全為核心, 可視化為基礎, 以快速響應為主導, 以分析研判為支撐, 以協同指揮為保障,統籌運維、指揮調度,實現監獄管理智能高效、執法公正規范、安全協同可控、改造 統籌科學的工作目標。
3.4.3.6 指揮管理應建設信息管理、指揮協調、視頻督查、安全復核、證據固定和應 急處突等功能應用。